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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使用中的海关风险防范
2013-07-29 08:23:52 来源:渠双平
2010年6月,天津A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B海关批准,全免税进口用于生产小轿车配件的设备9台。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单位为A公司,使用地点为B市C区,设备总价值150.3万欧元。2011年12月,A公司为扩大市场,在烟台设立了分公司D公司,并将2010年免税进口的3台则运到D公司使用。2012年3月,海关在对A公司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2012年6月,海关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补交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A公司的负责人很是不理解,他认为使用减免税设备的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公司,A公司并没有将减免税设备移交给其他公司使用,海关对A公司的处罚实属不当,于是,找到笔者咨询是否可以对海关行政处罚进行诉讼。
现实中,很多企业向A公司一样,由于对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不了解而违法处置减免税设备,导致遭受海关的处罚。可见,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减免税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对于防范被海关处罚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一、有关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规定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企业使用减免税设备中容易出现的违规行为
1、擅自转让
由于市场变化、项目变化、企业改制等原因,经常会出现进口的减免税设备闲置的情况,为盘活资产,一些企业往往选择把减免税设备进行转让。实践中,对于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允许在两个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转让不难理解,因而这种违规的情况发生的较少。但像母公司将减免税设备作为投资转让给子公司,或在公司改制、重组、分立、合并中将减免税设备带入新组建的公司等的关联公司之间转让,由于常常被企业误以为不是转让行为,因此,在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设备结转和免税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减免税设备。因这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受到海关处罚的较多。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关税,则可能会因涉嫌走私犯罪而被海关缉私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抵押
虽然《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的监管要求,但是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认为,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既没有使减免税设备离开企业,也没有改变其使用用途,对海关的监管不会产生什么实质影响,而且海关也不容易发现。因而经常出现企业擅自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违规情况。
3、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由于《海关法》及《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何谓“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作具体的阐述,导致实践中许多企业对此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误解,以致于在使用特定减免税设备时,经常发生被海关认定为构成“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这些行为多表现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进行对外出租、出借,或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调拨、挪用,或将减免税设备由总公司调入分公司使用等等。
三、企业如何避免减免税设备处置上的海关风险
减免税设备与一般贸易进口的设备不同,一般贸易进口的设备在海关结关放行后海关则不再进行监管,而对于减免税设备在海关放行后,仍是海关监管货物。这就要求企业在处置减免税设备时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海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
1、关于减免税设备的转让或出租
减免税设备在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转让或出租。如果受让或承租企业是与转让或出租企业同样享有减免税资格,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受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审批手续,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如果受让或承租企业不享受减免税资格,由转让或出租企业向所在地海关补缴税款,提前解除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
2、关于减免税设备的抵押
减免税设备虽然是海关监管货物,但经海关批准后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在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能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二是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三是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时要提供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的保函。
3、关于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
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因此,将减免税设备用于原批准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以外的,都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在使用减免税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中核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等相关内容使用减免税设备,否则很可能会因违反“特定用途”,而被海关认定为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予以处罚。
企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被告》中所列明的计划开发产品,可能并不都是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中,一般并不包含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但是,只有用于确认书中规定的产品加工才是符合规定的用途,如果减免税设备的使用超出了确认书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则属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特定减免税设备,也构成“移作他用”。
例如,某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瓶装果汁饮料、茶饮料、饮用水及乳制品均列为计划开发产品,但其中只有果汁和茶饮料是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而饮用水和乳制品属于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这种情况下,减免税设备只能用来加工果汁和茶饮料,如果用来加工水和乳制品则构成《海关法》中规定的移作他用行为。
第二,企业将擅自将减免税设备交由其在特定地区(海关批准地区)以外设立的加工基地或分公司使用,同样构成移作他用行为。
虽然加工基地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调拨或挪用后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由于这种擅自调拨和挪用,违反了减免税设备在特定地区”或者“特定企业”使用的规定,同样也构成《海关法》中规定的移作他用行为。
第三,减免税设备的报废或毁损应及时向海关报关,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减免税设备如果在监管期内发生报废或毁损,在向海关补缴税款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前,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将对减免税设备折旧估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税,解除监管后企业才可以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企业减资时应注意的额问题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免税设备后,如果减资,要注意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之前免税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的价值,否则对于超过减资后注册资本的部分,要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注册资本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否则,海关会以超出部分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有关要求为由,认定企业对减免税设备构成进行其他处置而对企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了解特定减免税设备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完善企业的减免税设备管理,建立专门的减免税设备账簿,在设备上配置标牌,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在处置减免税设备时一定要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企业的海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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